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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1130      更新时间:2023-08-09

河南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其内容包含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缴费、审核等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说明,金英杰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通知内容如下:

image.png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上午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本次考试考点详见准考证。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度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

有关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查询。

考生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生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资格核查部门的核查权力和考生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资格核查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 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如报名期间因时间原因无法取得相关报告的,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考后资格核查时须提交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五、报名时间、程序、资格核查、缴费及打印准考证时间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9﹕00至8月25日17﹕00。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完成信息确认并下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下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备核查。

(二)报名程序

1.报名照片预处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或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2. 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选择“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平台,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

若为已注册老考生但还未完善学历、学位信息,登录时请按照系统提示完善学历、学位信息。

考生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以备缴费、成绩查询和证书查询环节使用,并且可在以后报考其他资格考试时使用。

3.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报名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河南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在报考信息填写页面按照要求如实进行填写。

报名按照属地原则: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的考生在选择“地市”和“审核点”时,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生应选择档案存放地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请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在网上报名期间,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若需修改报名信息,请点击“修改报考信息”取消确认状态,修改完毕后请再次进行确认;缴费成功后不能修改任何信息)。选择并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考生须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资格审查

资格核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考前抽查和考后全部核查形式(相关资格审查条件可查看“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专栏”—“政策法规”)。

(四)缴费时间及办法

1.缴费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8月25日9:00至8月30日17:00。

考生须按时缴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2.缴费办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进入报名平台,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网上缴费。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的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收取61元。

网上缴费时需提交考生个人邮箱信息,缴费成功后电子票据发送至邮箱。

(五)打印准考证时间

2023年10月16日9:00至10月22日17: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监督监管及虚假承诺处理

(一)监督监管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随机抽查、考后核查等方式对考生承诺内容开展核查。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

(二)虚假承诺处理

1.考试前,资格审核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2.考试后,资格审核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八、资格证书办理

考生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核查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下载本人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下发后,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证书发放事宜。

九、考前抽查

考前抽查安排在考生缴费完成至打印准考证之前进行。抽查的内容为考生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填报的报名信息及上传的图片等。请在此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专栏(https://yjj.henan.gov.cn/)考前抽查公告。

十、考后核查

(一)核查时间

核查安排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成绩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考生须在此时间之前将核查材料准备齐全)。考生应及时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专栏(https://yjj.henan.gov.cn/)核查公告。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核查范围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参加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且所有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进行考试资格核查。 

(三)核查材料

1.报名表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的成绩查询单(多年参加考试的,需提供每年的报名表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的成绩查询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注明考生本人的具体工作岗位,例如:质量管理员、检验员等,凡仅写明“药学岗位”、“在我单位工作”等视为不合格)。

6.报考单位(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开业证明(不是营业执照)。

7.职称证书(免二科考生)。

8.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国(境)外学历)。

9.非报考所在市户籍的考生须提供本市户口本和本市一年以上连续(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和一年以上本市连续(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材料要求

1.在职取得学历,达不到规定报考年限的,若前置学历是中专,需提供2018年1月1日以后河南省中职学历认证中心(网址:https://xlrz.vae.ha.cn/00/1000.aspx)出具的认证报告。

2.大专以上学历要求必须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

(五)相关提示

1. 请广大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085.html),认真对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考生本人要亲自操作报名,不要轻信社会培训或代办机构虚假宣传,以免造成考试成绩合格后无法取得资格证书。

2.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必须是从取得第一专业学历(不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以后开始计算,即第一学历为大专的必须是2020年之前取得学历;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必须是2022年之前取得学历。相关专业加1年。

3.报考专业严格按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执行,目录之外的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加强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的文具限于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

(四)考生参加考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考生原则上按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

(六)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责任编辑: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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